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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宗方济各

宗座牧函

《学会告辞》手谕


藉以调整因年龄之故而辞去宗座任命之职务的规定



「学会告辞」 ,这就是我在为牧者的祈祷中(参 2017 年 5 月 30 日, 圣玛律大之家,弥撒讲道),解释《宗徒大事录》的一段读经(参: 廿 17-27)时,所要求的。一项教会职务的结束应被视为是此服务 不可缺少的部分,其本身也要求一种新形式的支配。

不管是因年龄的缘故,需要我们准备放弃自己的职务时,或是在 业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时,仍要求继续履行更长一段时间的职责, 这种内在的态度是必须要有的。(参:2014 年 5 月 12 日,对罗马 一些宗座学院和修院院长的讲话)

凡是准备呈递辞呈的人需要在天主面前妥善准备自己,抛弃权力 欲望和自命不凡的思想。这将会使其以平和及信赖之心度过这一 时刻,否则将会出现痛苦和抵抗。同时,凡在真理中需要告辞的 人,应在祈祷中分辨如何活出即将始的新阶段,并制定新的生 活计划,且应尽可能地具有严肃、谦卑、代祷、拥有阅读时间和 随时准备提供单纯的牧灵服务等特征。

另一方面,若例外地要求其继续履行更长一段时间的职责时,便 意味着应以慷慨的精神放弃个人的新计划。惟此等情况不应被视 为一项特权,或一项个人的成就,或一项源自友谊和关爱的恩惠;亦不能视为对所提供服务之成就的感激。每次可能出现的延期只 能理解为为了一些始终与教会公益相关的原因。这项宗座的决定 并非是一种顺理成章的行为,而是一种管理措施;因此,它要求 应有明智的美德,这将有助于人通过恰当的分辨而做出适切的决 定。

在此,本人仅列举几项可能的理由作为示例:为恰当完成一项为 教会十分有益的计划所具有之重要性;为确保继续重要事务之适 宜性;在过度期间与部会组织相关的某些困难;在落实由圣座新 近颁布的指南或接受训导性指导的事宜上,此人可做出之重大贡 献。

针对在 2014 年 11 月 3 日接见时,于交付给国务卿伯多禄·帕罗林 (Card. Pietro Parolin)枢机的《接见之复函》中所包括的,有关 教区主教及由宗座任命的职务领衔者的辞职,本人欲完善相关的 法律规定并做某些修正,除了由以下规定明确修正的部分外,本 人欲重申全部内容。

有鉴于那些无论是在个别教会,还是在罗马教廷,抑或在教宗代 表职务上,因履行多年特别职责所表现出来的慷慨热诚及积攒的 可贵经验,本人亦深感有必要落实关于因达到年龄限制而放弃职 务的时间和方式。在进行了必要的咨询后,本人认为在这种意义 上有必要:

a.针对上述复函中第二条,有关教区主教、助理主教和辅理主教 的规定(参:《天主教法典》401-402 和 411 条,及《东方教会法 典》210-211、218、213 条),作一些澄清;

b.修正有关在罗马教廷部会担任首长的非枢机人员和高级圣职人 员(参:《善牧》宪章,1980 年 6 月 28 日,5 条 2 项:《宗座公报》 80 [1988],860;《罗马教廷一般条例》 ,1999 年,第 3 条;《接见 之复函》2014 年 11 月 3 日,第 7 条),以及担任由宗座任命的其 它职务的主教(《接见之复函》2014 年 11 月 3 日,第 7 条)和教 宗代表(《天主教法典》367 条;《罗马教廷一般条例》 ,1999 年, 8 条 2 项;《教宗代表条例》 ,2003 年,20 条 1 项),因年龄缘故而 辞职的规定。

藉此《手谕》,本人规定:

第 1 条:凡年满七十五周岁者,无论是教区主教、东方教会主教, 以及与《天主教法典》381 条 2 项和《东方教会法典》313 条相当 者,还是助理主教、辅理主教,抑或担任特殊牧灵职务者,恳请 其向教宗辞去牧灵职务。

第 2 条:在罗马教廷部会担任首长的非枢机人员、高级圣职人员, 以及担任隶属圣座其它职务的主教,于年满七十五周岁后,其职 务并不自动中止,然应向教宗呈递辞呈。

第 3 条:同样,教宗代表在年满七十五周岁时,其职务也不自动 中止,然此种情况需向教宗提出辞呈。

第 4 条:上述 1-3 条所言之辞呈须由教宗接受,于审量具体情况后 作出裁决,方为有效。

第 5 条:辞呈一旦呈递,上述 1-3 条所言之职务,在当事人获知辞 呈已被接受之前,可视为延期;或相反《天主教法典》189 条 3 项及东方法典 970 条 1 项所作之一般规定,将之延期,无论延期 至确定时间或不确定时间。

凡藉此宗座《手谕》所决定之一切事宜,即使任何成文法则另有 规定,亦然遵行。我决定藉其在《罗马观察报》上之发表,而得 以颁布,并在颁布之日起施行,随后将藉《宗座公报》予以公布。

教宗方济各

罗马,圣伯多禄大殿
2018 年 2 月 12 日
 在职第五年

(台湾地区主教团秘书处 恭译)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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